本报讯 (肖日东 陈月飞) 2月25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进行首次审议。条例草案拟建立具有南京特色的系统性保护制度,对歪曲、丑化、亵渎、否定、损毁红色文化等一系列禁止性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部分红色文化资源点年久失修、基础设施落后,亟需抢救与保护。为此,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目前,国家和我省尚未出台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上位法,南京此次立法属创制性立法。条例草案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南京红色文化宣传品牌建设,塑造雨花英烈精神、新四军铁军精神等南京特色红色文化资源品牌,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红色文化资源之城和红色文化资源旅游目的地。红色文化物质资源所在地的路、街、巷(里、弄、坊)以及轨道交通、公共汽车站的命名,应当优先使用与红色文化资源相关联的名称。条例将在4月进行二审,审议通过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计划于7月1日前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