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被人们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一千二百六十条,总计十余万字。除其中的婚姻家庭、继承编外,《民法典》的其他部分涵盖了旅游业的方方面面,与每一个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权利息息相关。《民法典》颁行后,对于日益发展的旅游新业态,其是否作出了明确的规范?《民法典》的颁行,将会对旅游业的高质量发展发展带来哪些影响?对此,我们采访了《旅游法》起草人之一、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法中心主任王天星副教授,请王天星副教授对此进行了深度解读。
记者:对于《《民法典》》的颁行,您有何评价?
王天星:《民法典》的颁行,标志着中国从此迈入了“《民法典》时代”。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部法典,承载着几代立法人、法律工作者乃至全体人民的期盼与梦想。
民法是包括旅游在内的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法律传统和法治信仰的真实写照。
根据我的了解和理解,《民法典》并非全新的立法,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编订、纂修,将我国已有的民法总则、婚姻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无权法等法律,重新编排,并针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法律回应。
对于《民法典》的颁行,我认为其具有如下特点与意义。
第一,《民法典》具有鲜明的新时代特点。比如,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价值归属,这次《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对于人格权予以全面的保护。《民法典》中的一些具体内容,比如规定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不得进入、窥视他人宾馆等私密空间。这些规定直面新时代公民个人权利面临的现实挑战,明确了公民在宾馆入住期间,其个人隐私也应该得到保护,表达了新时代中国《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的鲜明态度,回应了大众旅游时代人们对入住宾馆期间个人隐私可能被侵犯的担心与顾虑。
第二,恪守法律秩序和公序良俗,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原则和底线,也是《民法典》编纂的重要思路。比如,针对驴友进入未开放区域遇险、遇难等事件,《民法典》草案不仅规定了景区或当地人民政府的安全管理责任,也对景区或当地人民政府在履行安全防范措施之后的责任减轻、免责等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更针对一些驴友在户外驴友期间因个别驴友遇险受伤遇难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风险自甘原则。这些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社会治理的原则,有利于规范旅游市场的秩序与行为边界,有利于规范旅游新业态的健康发展。
第三,《民法典》充分体现了爱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是促进生态旅游、旅游活动与生态保护和谐共生、可持续发展的应然之举。对此,《民法典》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为了有效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民法典》不仅设立了生态修复责任,而且引入了生态修复代执行制度。这些规定,是保护生态资源、保护生态的立法表达和法律宣言,体现了《民法典》在生态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价值追求。
法者,治之端也。伴随着《民法典》表决通过,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即将走进包括旅游在内的公众生活,在经济社会方方面面发挥基础性和全局性作用。
记者:请问,《民法典》对于旅游者个人的隐私权保护,有哪些明确的规定?
王天星:旅游者作为重要的民事主体,是此次《民法典》保护的重要对象。《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在民事权利部分,《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旅游者是自然人,其当然享有《民法典》赋予的上述全部民事权利。同时, 《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对自然人的隐私权及其保护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传单、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
(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隐私权是自然人、旅游者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近年来频发的宾馆、民宿客房安装摄像头偷拍,带来了隐私权保护的新问题。《民法典》对此作出了回应。《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有利于强化旅游者隐私权的地位,彰显旅游者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对于遏制、防范、惩戒侵害旅游者隐私权的行为,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记者:请问《《民法典》》的颁行,对于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有哪些影响?
王天星:旅游景区是旅游业的基础与依托。我国旅游景区类型众多,既有山岳、湖海、沙漠、草原、森林等自然景区,也有寺庙、道观、祠堂、陵寝、故居等人文景区。近些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户外旅游、探险旅游等旅游活动日益成为一些驴友们的选择。在户外旅游、探险旅游活动中,追逐刺激的旅游者们,常常不顾景区、当地政府的明确提示,贸然进入未开放区域去爬山涉水、穿越、猎奇。未开放区域,常常是高风险地带。在探险、越野过程中,有些驴友因个人原因而受伤或陷入困境,有的甚至失去生命。有些遇难、受伤的驴友,在遇险之后,其本人或家属,往往会向法院起诉其他驴友、起诉当地政府,要求其他驴友、当地政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类情形,如何处理,因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法院对此处理起来倍感困难。对于此类日渐增长的旅游新业态,《民法典》做出了明确的回应。对于驴友擅自进入、攀爬未开放区域的,《民法典》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安全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据此,景区或当地政府对于前述情形,在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如在驴友常走路线设置醒目提示、在未开放区域周边设置明显的危险提示等措施),时,对于驴友不幸遇险、遇难等情形,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对于参加活动的其他驴友来说,就同伴在户外驴友活动中的遇险、遇难行为,是否、如何承担责任,《民法典》也作出了回应。《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此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对于旅游者在户外驴友期间,因其个人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是否、如何承担责任,在《民法典》颁行之前,现行法律的责任规定并不明确、具体,只有一些政策和司法解释。《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明确回应,其在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侵权人承担。应当说,近期,江西三青山巨蟒峰损毁案的判决,就彰显了国家对于生态环境进行最严格保护的决心,其判决体现的理念与《民法典》是一致的。
记者:请问《民法典》对于旅游实践中的一些霸王游客,有哪些针对性的规定,能够保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王天星:在当今社会,诚信是个大问题。对于旅游业而言,极少数不诚信的旅游者,着实让旅游业者头疼。有些旅客,住霸王店,吃霸王餐,乘霸王车。遇到此种情形,旅游经营者如何应对?旅游经营者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霸王游客逃脱而扣留其行李、物品时,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回应。许多旅游经营者在采取措施,扣留霸王游客的物品时,时常会感到困惑,担心自己的行为会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对此类现象,《民法典》作出了回应。依据《民法典》的自助行为制度,旅游经营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旅游经营者在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旅游者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正如媒体广泛宣传的那样,《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规范着包括旅游在内的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得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行为及各类旅游纠纷的处理,将更加规范、更加明确。我们有理由相信,《民法典》的颁行,将让我们的旅游更加美好。(伍策 一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