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江苏省国有文艺院团评估定级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省国有文艺院团评估定级标准(试行)》(以下分别简称为《实施办法》和《标准》)。《实施办法》和《标准》以国家和全省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等文件为基准点,同时结合我省国有文艺院团实际,力求在充分保护院团个性发展的同时突出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充分彰显江苏国有文艺院团的特色和优势。
《标准》共12633字,分8个目次,包括前言、范围、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术语、国有文艺院团等级及标志、国有文艺院团等级划分、国有文艺院团等级划分条件、评分细则等部分。其中,对参评院团设置了四个方面的必备条件,符合必备条件后进行评分,评分从艺术创作、演出活动、艺术普及、保障支撑等四大方面,设置了三级指标进行评分评估。总分为1500分,根据评分结果划分国有文艺院团等级,一级院团须达到1200分以上(含),二级院团须达到1000分以上(含),三级院团须达到800分以上(含)。
江苏省国有文艺院团评估定级评分细则(必备条件)
江苏省国有文艺院团评估定级评分细则(评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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