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天空之镜”照出了什么“妖”?
2020-06-02 08:56:00  来源:中国旅游报  作者:王新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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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通过视频吐槽湖南省临武县滴水源景区“天空之镜”景点的实景和宣传照反差太大,引发舆论关注。诚然,景区宣传照和实景就像“卖家秀”和“买家秀”,存在些许差异是可以理解的,但两者之间如果有“天壤之别”,甚至涉嫌虚假宣传,那么网友的愤慨也就不难理解了。

宣传照片过度渲染

视频显示,滴水源景区内有一块区域被绳子圈起来,入口处挂有“天空之镜,免费拍照”的提示牌,不少游客走上去一睹“天空之镜”的风采,却发现所谓的“天空之镜”竟然真的是几面镜子铺的,失望之情溢于言表,更别说拍照留念了。

这段视频在网上发酵之后,引发网友一边倒的谴责,虚假宣传、欺诈游客等言辞不绝于耳。有媒体调查发现,这几块小小的镜子虽然免费,但其背后却藏着一本不小的生意经:“天空之镜”只是营销噱头,以此吸引游客买票进景区才是真实目的。打造一个所谓的“天空之镜”的成本只需要十几万元甚至几万元,但是依靠它增加的门票收入每天却可以达到数十万元。

事发后,滴水源景区立即发出了一封道歉信,表示在活动前期预热过程中宣传团队把关不严,使用的宣传照片过度渲染,导致与游客实拍反差很大。后期的管理组织也未能跟上,造成现场凌乱的感觉,给广大游客带来了极为不好的体验感,对此将立即撤除活动广告、全面整改,暂不对外开放。滴水源景区所在的临武县文旅广体局相关负责人也通过媒体向游客致歉,表示下一步会详细调查、总结不足。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网友的情绪才稍稍有所平复。

网红项目常被抄袭

“天空之镜”的“鼻祖”是玻利维亚的乌尤尼盐沼,它是经历万年才形成的自然景观,每年夏季被雨水注满后形成浅湖,因湖面宽广、像镜子一般透亮而得名“天空之镜”。中国的茶卡盐湖成因与景色均与乌尤尼盐沼相似,被称作“中国的天空之镜”。近两年,因旅游达人的“安利”以及“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的宣传,茶卡盐湖成为“网红”打卡地,吸引大批游客前往体验。不少景区看到这一商机后纷纷效仿,于是就有了重庆巴南龙泉谷的玻璃版“天空之镜”、湖南郴州滴水源景区的镜子版“天空之镜”等“杰作”。

其实,除了“天空之镜”,近几年,“玻璃桥”“高空秋千”“摩天轮”等网红项目也经常被游客诟病,不少人看过宣传后不远千里去打卡,结果交了“智商税”,愤怒的情绪一再被点燃。游客的不满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宣传与实景不符,感觉受到欺骗;二是产品同质化严重,产生审美疲劳;三是事故频发,安全无法保障。

据业内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国内近3万家景区造了2300多座玻璃桥(玻璃栈道),平均10多家景区就有一座。记者曾打卡河北、浙江、重庆等地的多座玻璃桥,发现造型、感受基本一致。有的玻璃桥在刚开始时还能看清桥下悬空的山体,有些刺激感,但使用过一段时间的桥面完全被刮花,与一般桥梁别无二致,惊险刺激也就无从谈起。

此外,安全也是被吐槽最多的话题。就在最近已经连续发生多起景区安全事故。今年5月23日,浙江绍兴酷玩王国游乐设施“摩天飞轮”突发故障,导致10余名乘客倒转90度悬挂在飞车上,所幸事故并未造成游客伤亡;5月24日,大连棠梨乐游谷景区一名女性游客在体验网红桥时从高空坠落,随后被送医救治。

这些低劣又危险的网红项目为何层出不穷?“主要是因为景区创新乏力,行业监管不足。”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国文化和旅游产业研究院副教授吴丽云解释,景区需要有新的产品和项目增加吸引力,而多数景区又缺乏创新能力,因而一旦某地有网红项目出现,取得良好的市场反响后,景区间的模仿、抄袭便成为常态。另外,对于一些新兴项目,因其为新生事物,监管尚未跟上,所以容易出现监管漏洞,只能在问题发生后进行事后监管,形成了监管真空期,给行业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亟须各方齐抓共管

吴丽云表示,“天空之镜”“玻璃桥”“摩天轮”等网红项目之所以受欢迎,主要是因为迎合了当下年轻人求新、求异、求刺激的需求,景区通过打造或者引入能够吸引眼球的网红项目,在给景区带来引流效应的同时,也能使景区获得可观的经营收入。同时,近年来,景区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对于一些以观光为主导的景区来说也急切地需要新项目、新产品的引入,以保持景区的市场吸引力,网红项目也因此成为很多景区赚快钱的重要手段。情况虽然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游客就需要低端的、毫无安全保障的网红产品。景区想要赢得口碑,还是要从游客体验和安全上下功夫。同时,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景区的管理力度,将那些不合规的“网红”产品扼杀在摇篮。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助理、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杨洪浦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十条提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可根据情形处以20—200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根据这些规定,滴水源景区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这样的虚假宣传的情形,已经构成虚假宣传,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惩处。

同时,他提示,从法律关系上来看,游客购买门票进景区游览,游客与景区就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相关部门最终认定景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且游客能够证明自己购买门票去景区游玩的目的就是为了到景区宣传的争议景点参观和拍照,那么游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撤销旅游服务合同,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要求景区返还已支付的门票钱,并赔偿因此所受的损失。

“由于法律、法规提供给旅游部门用于管理景区的法律依据极其有限,因此想要管理好旅游行业,特别是旅游景区这类综合性较强的经营主体,最好的办法还是多部门齐抓共管,建立一套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才能对行业乱象标本兼治。”杨洪浦建议。

标签:景区;游客;宣传
责编:李苏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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