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将有法可依
2021-04-22 08:32:00  来源:南京晨报  作者:聂龙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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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十余次修改,4月21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票通过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表决,这意味着南京市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有了首部“基本法规”。据悉,该条例按照法定程序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颁布,拟于“七一”建党100周年之际正式实施。

拟建联席会议制度,12部门联手保护红色文化资源

记者了解到,二审通过的《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共6章46条,包括总则、调查和认定、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在一审的基础上,《条例》充分吸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有着众多鲜明的特色内容。

创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记者看到,《条例》第七条规定“建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机制,统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协调跨部门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宣传部门。”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宣传、党史、文化和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教育、公安、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等12个部门、单位。

细化名录管理和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在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中提出的名录管理制度需要和分级分类保护制度作进一步的衔接,避免出现降格保护或保护过度等情况。记者看到,二审通过的《条例》第十七条作出规定,将名录管理制度和分级分类保护制度作了衔接,与调查认定制度形成制度闭环。同时,《条例》第二十一条对分级分类保护的方式和手段作了进一步明确。

明确弘扬传承红色文化活动的仪式要求。记者看到,《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公众开展瞻仰、祭扫参观活动的礼仪规范作出了要求;第三十五条对活动仪式的要求分层次作出规定,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与单位组织新入职的国家公职人员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举行宣誓仪式和纪念活动。

多个条款“互相衔接”,剑指丑化、亵渎英烈行为

2月19日10时29分、10时46分,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造成恶劣社会影响。3月1日,南京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依法批准逮捕。

“二审通过的《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对‘辣笔小球’这类调侃、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英雄烈士行为亮出法治之剑。”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说。

记者看到,《条例》第一章第九条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红色文化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或者控告。

《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也明确,禁止歪曲、否定历史,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禁止丑化、亵渎经典红色文艺作品,禁止篡改、戏说红色文化讲解内容。

关于丑化、亵渎英烈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了专门明确: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资源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明确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或控告丑化、亵渎英烈行为’,到强调‘丑化、亵渎英烈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多个条款相互呼应、有效衔接,剑指丑化、亵渎英烈行为,以法规刚性旗帜鲜明地抵制历史虚无主义。”姚正陆告诉记者。

“这是南京继《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之后,第5部向抹黑英雄行为亮出法治之剑的地方法规。”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研究室主任王利民说,南京是一座浸润着红色文化的英雄城市,“我们就是要通过地方立法,向诋毁英雄行为旗帜鲜明地说‘不’,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尊崇保护英雄、倡导英雄辈出的浓厚氛围。”

通讯员 张倩 肖日东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聂龙妃

标签:红色文化;南京市;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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